政府文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各直轄市、縣()政府公告之「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其後續對違反規定者之裁罰方式,詳如說明(如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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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近期日夜溫差大,為防範家禽疾病發生及傳播,籲請業者加強禽場保溫及各項預防措施,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詳如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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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清明祭祖掃墓期間向為國內肉品消費旺季,為防範斃死家禽非法流用情事發生,請加強輔導所屬會()員依法妥適處理斃死家禽,切勿任意棄置,以避免遭非法流用,影響產業形象。


 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日前傳出業者違反製造、販售及使用非法鴨隻血清,製作預防禽流感之偽藥,並透過注射隊向養禽業者兜售,由於使用非法血清製劑恐造成禽流感疫情之蔓延,請惠予轉知養禽業者切勿施打來路不明之疫苗,避免造成防疫漏洞,並依說明事項(詳如附件檔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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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鴨隻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業經行政院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713日以農防字第1061473528號公告,茲檢送公告1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送本會預告訂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四項所定標示方式」公告影本(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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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有關107116日起至107331日期間,鴨隻應檢附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檢驗報告始得上市屠宰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依據前項公告,飼養業者於鴨隻預定上市屠宰前,應向飼養場所地動物防疫機關提出採樣檢驗申請,動物防疫機關接獲申請後,相關檢體採樣送檢等事宜,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前揭鴨隻監測方式比照禽流感主動監測,惟此項強化措施實施期間採樣檢體逕送中央畜產會四區保健中心初篩,初篩陽性者,後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簡稱畜衛所)進行確診,各區檢驗室量能請中央畜產會(葉昱辰獸醫師,電話:02-230155692142)負責調控分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訂定發布資料如附,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18日環署廢字第1070000611E號函辦理。


檢送「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訓練班」簡章乙份,敬請惠予轉知所屬業者。

報名資訊: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naif.org.tw/main.aspx→教育訓練中心→訓練班一覽表報名。


本會為召募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惠請貴會(處、院、所、系)協助轉知相關資訊。

相關資訊請至〝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查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廢(污)水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審核作業要點」(如附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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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1(如附件檔案),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736日以農牧字第107004218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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