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檢測紀錄的蛋品


中華民國養鴨協會『優質皮蛋』標誌管理辦法

第 一 條:中華民國養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行「優質皮蛋」標誌,促進皮蛋產業之發展,並維護生產者與消費者之共同權益,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優質皮蛋」標誌(以下簡稱本標誌)業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並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在案。凡未獲本會同意擅自使用本標誌或有侵害本會權益之情事者,本會將依法提出告訴。

第 三 條:使用本標誌之對象,以經本會評審合格之皮(鴨)蛋業者為限。

第 四 條:申請使用本標誌之業者,需依據本手冊所訂定之「申請使用優質皮蛋標誌審查作業程序」及「優質皮蛋標準規範」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及現場評核,經評審合格之申請業者,由本會發函通知,合格業者須於文到一個月內與本會簽訂「優質皮蛋」標誌使用合約書,並由本會授與本標誌之使用權。

第 五 條:獲准使用本標誌的業者,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生產之皮蛋必須符合本會制定之「優質皮蛋標誌規範」規定。
二、應接受本會隨時派員赴製造場所訪視,或不定期抽驗產品。
三、自使用本標誌起,業者應主動提供銷售點給本會,俾利採樣檢驗工作之進行,惟接受委託代工者得提供委託者之銷售點。
四、應於每一零售單位包裝上印刷本標誌,使消費者易於辨識。
五、印刷本標誌前,需將包裝樣本提送優質皮蛋推廣委員會審核,核准後始得印刷。

第 六 條:獲准使用本標誌之業者,有下列情況時,得取消其使用本標誌之資格:
一、違反第五條之規定時,由本會通知三個月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二、廠內產品連續抽驗三次不同批號不合格者,市售產品一年內達三次檢驗不合格或無法於業者所提供之銷售點採得標明本標誌之樣品供檢驗者。

第 七 條:優質皮蛋業者接受委託代工(OEM)生產優質皮蛋產品時,需遵守下列規定:
一、優質皮蛋業者可接受其他工廠、公司或通路業者委託生產合乎優質皮蛋規範之產品,並於代工產品上標示委託者之品牌及本標誌。
二、委託代工產品必須在受委託代工之優質皮蛋生產場所內完成加工製造及包裝,方可使用本標誌。
三、優質皮蛋業者接受委託代工生產優質皮蛋產品時,需先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且與本會簽訂合約書並獲得新授與之認定編號後,方可在該項產品之包裝上印刷本標誌。
四、委託代工產品包裝上使用本標誌時,需標明委託者之認定編號及名稱、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而受委託生產業者可不標明認定編號,但仍需標示名稱、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
五、不同優質皮蛋業者接受同一委託者委託代工生產優質皮蛋產品時,委託者應申請不同認證編號,每件委託案均需以單一案件方式依規定申請。
六、受委託生產之優質皮蛋業者倘經本會取消使用本標誌之資格,委託者亦同時喪失使用資格,其尋求其他委託生產者時,仍應依規定重新申請認證編號。
七、以委託生產方式取得優質皮蛋認證編號之業者,其產品檢驗不合格次數,累計納入受委託生產業者之不合格次數。

第 八 條:經產品抽驗與現場評核通過,且與本會完成簽約手續者,其使用本標誌有效期限為自簽約日次日起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該申請業者未違反第五條規定,則可於該年十二月份換約完成,逾期未申請換約者自動失效。

第 九 條:本會為研議及執行本標誌之相關技術、推廣與審核事宜,得設置技術團委員會,委員由本會邀聘之。

第 十 條:本標誌之授與及管理事項,由技術團委員負責審核,本會負責其相關行政業務。

第十一條:本會對業者申請使用本標誌,應依實際需要收取費用,並訂定收支保管要點管理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提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附件二、優質皮蛋標誌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行號名稱: 負責人:    ?????? (簽章)
通訊地址: 電話:
生產場所地址: 電話:
E-mail: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牧場證書號碼:
預計年產量:

原料蛋來源

□自產自銷
□全部向蛋鴨業者購買(主要供應蛋鴨戶:??? 戶,分布於????? 縣、
.????? 縣、????? 縣、????? 縣、?? ???縣等)
□部分自行生產,部分向蛋鴨業者購買(自行生產比例約????? ﹪,
其餘主要供應蛋鴨戶:??? 戶,分布於????? 縣、???? ?縣等)
略述未來營運規劃:
備註:請附生產場所配置圖、作業流程圖及品管計畫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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