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我國加入WTO農業部門防疫檢疫因應對策
壹、前言
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是國際間通行的重要措施,目的在於避免或減少動、植物及其產品遭受有害生物之危害,同時管制外來有害病原或生物之入侵,以維護國人健康及自然生態環境,並確保國內農業生產的安全。
目前我國正積極推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一旦成為會員,國際間農產品的貿易往來勢將更加頻繁,隨著動植物及其產品夾帶傳入危險性疫病蟲害的機率亦將大幅增加,因此必須訂定防疫檢疫因應對策,研擬有效的疫病蟲害防治與管制措施及具體計畫,以降低疫病蟲害可能帶來的鉅大風險。
貳、加入WTO對我國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之影響
我國加入WTO之後,必須依據雙邊或多邊談判之承諾調降關稅、調整非關稅措施、削減農業保護,並導守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簡稱SPS協定)及相關規範。在動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層面,由於我國現行之動植物防疫法規與政策業已參q採國際畜疫會(OIE)及國際植物保議公約(IPPC)等國際標準及SPS協定相關檢疫規範訂定,因此加入WTO對我國法規面之衝擊並不大。
惟加入WTO後,預估輸入農產品之種類及數量將大幅成長,輸入國家地區亦將擴大,國外疫病害蟲隨農產品侵入之風險將形增加。為了防範境外危險性疫病蟲害之入侵,未來我國在檢疫面上,除須強化邊境管制,加強辦理動植物及其產品輸入我國之檢疫把關工作外,亦應適時增修訂我國法規或採取符合SPS協定規範之因應措施,以防範境外疫病蟲害之輸入。
而在防疫面上,為了防範境外危險性疫病蟲害之發生蔓延,減少對國內農業產業的危害,必須落實各項動植物防疫工作,強化國內疫情之通報系統並健全動植物防疫制度及管理體系;同時為維持我國為特定疫病蟲害之非疫區,須加強疫情監測與風險評估,並配合增修訂動植物防疫法規,強化國內防疫。
此外,大陸與我地理位置臨近,土地大而勞力便宜,農產品對我國具比較優勢。台灣與大陸未來在成為WTO會員後,倘我國對大陸不採取排除條款,則原被禁止輸入之多項大陸農漁畜產品及其製品,將可能大量輸入;鑒於大陸為多種惡性動物傳染病及植物疫病蟲害之疫區,而其相關防疫檢疫之疫情資訊及防治措施不明,因此若我入會諮商之結果亦適用於大陸地區,則我國農業生產恐將面臨更大之疫病蟲害風險,必須嚴加防範。
台灣之農業生產在我國成為WTO會員國後將遭受相當衝擊,茲針對影響較大之農產品及可能輸出該產品之國家彙整相關防疫檢疫資訊如附錄一,以供相關產業因應參考。另我國現正嚴密監控之重要檢疫動物傳染病及植物疫病蟲害清單如附錄二。
儘管如此,我國於入會後將能享受與世界其他會員國相同的權利義務,屆時依據SPS協定所規範之透明化原則,我國將可順利取得各會員所採行防疫檢疫規範標準與疫情資訊,同時亦能遵循協定規範程序與各國進行SPS事務諮商;因此我國於入會後將更能掌握大陸與各國疫情,而在國內防疫檢疫施政之因應調整上亦將更加靈活,將有助我國建構妥善的動植物健康保護措施。
參、我國加入WTO後之防疫檢疫因應策略及具體措施
為降低未來加入WTO對我國農業之衝擊,在防疫檢疫整體策略上擬採取下列各項因應策略與具體措施:
一、加強對各國農產品之輸入檢疫
(一)強化國外動植物檢疫疫病害蟲疫情監測及風險評估;
(二)研發植物檢疫疫病蟲害診斷鑑定及檢疫處理技術;
(三)加強動物檢疫疫病偵測與檢疫處理技術;
(四)派員赴農畜產品輸出國進行產地檢疫查證(包括工廠查廠、風險分析、現場查證);
(五)加強動植物檢疫人員專業技術研習與訓練;
(六)籌設動植物檢疫中心。
二、加強對大陸農產品之輸入檢疫
(一)在金馬等離島地區設立檢疫站,加強對大陸農畜產品之檢疫;
(二)建立兩岸動植物檢疫證明文件之認證制度,促進兩岸檢疫業務溝通、協商與互惠,並進行產地檢疫查證。
三、強化國內之防疫工作
(一)強化國內動植物疫病蟲害疫情監測與通報系統;
(二)加強植物重大疫病蟲害緊急防疫及共同防治;
(三)加強動物疾病防治及清除重大動物傳染病;
(四)防範國外動植物重要疫病蟲害之傳入;
(五)加強國內重要動植物疫病蟲害診斷鑑定技術之研發,充實診斷設施;
(六)加強防範畜禽產品藥物殘留。
四、積極參加國際活動,加強科技及資訊交流
(一)強化與各國或國際組織相關資訊、技術之交流;
(二)參與國際組織或貿易夥伴國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技術諮商之雙邊或多邊會議;
(三)建立以世界貿易組織SPS協定為運作基礎之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
五、研發檢疫處理技術,協助拓展農產品外銷
(一)研發已改進外銷農產品檢疫處理技術;
(二)加強與我國貿易夥伴協商檢疫認證工作。
肆、結論
未來我國除繼續全國動植物防疫、檢疫相關政策之擬定、法規之增修訂及業務之推動外,並將致力落實前述各項加入WTO之防疫檢疫因應措施,健全防疫檢疫體系,以有效防範外來動植物疫病蟲害的傳入及發生蔓延,俾維護國人健康及自然生態環境,確保我國農業生產安全。
我國加入WTO後遭受重大衝擊農產品防疫檢疫資訊彙整表-摘錄(畜產品-鴨、鵝部分)
產品名稱
|
可能輸出國家 | 可輸入我國 | 禁止輸入我國 |
所需檢疫文件或禁止輸入原因 |
備 註 |
九、家禽雜碎
|
美國 | V | 經核定合格之肉品生產設施產品依輸入檢疫規定辦理輸入 | 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 | |
加拿大 | V | 同上 | |||
澳洲 | V | 同上 | |||
大陸 | V | 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疫區(輸入檢疫條件同雞肉) | |||
泰國 | V | 為新城病疫區(輸入檢疫條件同雞肉) | |||
巴西 | V | 為新城病疫區(輸入檢疫條件同雞肉) | |||
十、鴨肉
|
美國 | V | 經核定合格之肉品生產設施產品依輸入檢疫規定辦理輸入 | 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 | |
泰國 | V | 為新城病疫區(輸入檢疫條件同雞肉) | |||
大陸 | V | 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疫區(輸入檢疫條件同雞肉) | |||
十一、鵝肉
|
大陸 | V | 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疫區(輸入檢疫條件同雞肉) | 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 | |
十二、雞蛋、鴨蛋、蛋製品 鹹蛋、皮蛋、液態蛋、蛋粉等 |
美國 | V | 雞蛋、鴨蛋、液態蛋及蛋粉依輸入檢疫規定辦理輸入,鹹蛋皮蛋非屬應施檢疫品目 | 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 | |
澳洲 | V | 同上 | |||
加合大 | V | 同上 | |||
西班牙 | V | 同上 | |||
大陸 | V | V | 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疫區,雞蛋、鴨蛋、液態蛋及蛋粉禁止輸入,如欲輸入前述產品則比照雞肉輸入之檢疫修件。鹹蛋、皮蛋非屬應施檢疫品目 | ||
義大利 | V | V | 同上 | ||
泰國 | V | V | 為新城病疫區,雞蛋、鴨蛋、液態蛋及蛋粉禁止輸入,如欲輸入前述產品則比照雞肉輸入之檢疫條件。鹹蛋、皮蛋非屬應施檢疫品目,東南亞地區禁止輸入種蛋 | ||
日本 | V | V | 為新城病疫區,僅家禽種蛋可依輸入檢疫規定辦理輸入,鹹蛋皮蛋非屬應施檢疫品目 | ||
巴西 | V | V | 同上 | ||
德國 | V | V | 同上 | ||
比利時 | V | V | 同上 | ||
荷蘭 | V | V | 同上 | ||
丹麥 | V | V | 同上 | ||
瑞典 | V | V | 同上 |
●加入WTO農業部門因應對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行政院農委會編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