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中 華 民 國 養 鴨 協 會 章 程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華民國養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養鴨技術發展養鴨事業聯絡會員感情及舉辦養鴨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在各地設立分支會或辦事處,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左: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贙助會員三種。 第六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在本會區域內從事養鴨有關事業年滿廿歲以上者均可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凡公司行號從事有關養鴨事業贊同本會宗旨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凡對養鴨事業樂於支持之非養鴨業者不分國籍得加入本會為贙助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入會時須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填寫入會申請單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交清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個人及團體會員有選舉、被選舉、發言、表決及其他依法應受之權利。贙助會員無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須經會員大會之同意行之,必要時亦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官署備案先予除名再提會員大會追認,逾期壹年不繳納會費者得視為自動退會予以停權。 第四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總幹事及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並得酌支薪津。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四條:本會會員大會會員每年舉行一次,但理事會認有必要時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經報准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五條:本會會員如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會員代表之,但受委託者以接受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第廿八條:會員退會時所繳一切會費概不退還。 第廿九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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