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組織功能與任務 組織架構圖 歷屆理事長 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 七十二年九月 三十日 成立大會訂立
中華民國 七十九年七月 廿七日 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四月 廿八日 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四月 三十日 會員大會修正

中 華 民 國 養 鴨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華民國養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養鴨技術發展養鴨事業聯絡會員感情及舉辦養鴨福利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在各地設立分支會或辦事處,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左:

    1. 關於養鴨生產之研究改良與發展事項。
    2. 關於會員之合法權益之保障事項。
    3. 關於技術原料器材之合作事項。
    4. 關於會員之生產事業及計畫協調事項。
    5. 關於會員之設備指導產品及原料之檢查事項。
    6. 關於會員產品之調查統計及開展事項。
    7. 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處公斷事項。
    8. 關於聯絡會員之感情及舉辦會員福利事項。
    9. 關於會員之公益事業舉辦事項。
    10.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之協助推行事項。
    11. 關於參加各項社會運動事項等。
    12. 其他有關本會業務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贙助會員三種。

      第六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在本會區域內從事養鴨有關事業年滿廿歲以上者均可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凡公司行號從事有關養鴨事業贊同本會宗旨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凡對養鴨事業樂於支持之非養鴨業者不分國籍得加入本會為贙助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入會時須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並填寫入會申請單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交清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個人及團體會員有選舉、被選舉、發言、表決及其他依法應受之權利。贙助會員無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須經會員大會之同意行之,必要時亦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官署備案先予除名再提會員大會追認,逾期壹年不繳納會費者得視為自動退會予以停權。

第四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票選之無記名連記式選舉法由會員中選任之,前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有出缺依序返補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一切會務。

第十五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下設總務、福利、輔導之組,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名:

    1. 總務組:掌理會計、出納、文書、庶務、印信、會籍、會費、徵收等事項。
    2. 輔導組:掌理有關養鴨技術研究調查防疫及其他輔導改善事項。
    3. 福利組:掌理共同運銷共同採購及其他有關會員事業經營福利事項。

 

                   總幹事及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並得酌支薪津。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1. 通過或修改章程。
    2. 選舉理監事。
    3.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4. 通過年度經費及預算和決算。
    5. 通過重要會務案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如左: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2. 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3. 編製預算及工作計畫。
    4. 並計畫辦理第四條所舉列各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如左:

    1. 監理事會執行大會各項會議決議案。
    2. 監察理事會處理會務。
    3. 稽察財務收支。

第二十條: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廿二條:本會理監事無故連續二次不出席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廿三條:本會視會務需要得由理事會通過聘請顧問或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四條:本會會員大會會員每年舉行一次,但理事會認有必要時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經報准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五條:本會會員如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會員代表之,但受委託者以接受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 及 會 計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1)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2)團體會員一級壹仟伍佰元、二級壹仟元、三級伍佰元。入會與常年會費一次繳清。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每年一月底一次付清。

      (三)團體會員會費其金額如下:

      團體會員常年會費:

      一級(四位代表人):貳仟伍佰元整。

      二級(三位代表人):貳仟元整。

      三級(二位代表人):壹仟伍佰元整。

      (四)贊助會員會費:參仟元。

      (五)補助款。

      (六)自由捐款。

      (七)基金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會員退會時所繳一切會費概不退還。

      第廿九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監事另定之。

第卅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卅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